<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当前位置:首页>>检察新闻
        检察新闻
        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保持反腐高压态势——365体育比分_beat365中国_beat365网页登录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办理2022年度全市首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时间:2022-11-16  作者:  新闻来源:365体育比分_beat365中国_beat365网页登录 【字号: | |


        近日,365体育比分_beat365中国_beat365网页登录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365体育比分_beat365中国_beat365网页登录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服务中心原市政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服务部部长孙烈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普兰店区法院依法宣判,以被告人孙烈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

        经审查,被告人孙烈系365体育比分_beat365中国_beat365网页登录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服务中心原市政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服务部部长,自2006年夏至2019年初任365体育比分_beat365中国_beat365网页登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建筑结构监督科副科长、安装监督科科长、副站长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竣工验收、项目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收受或者变相收受服务管理对象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067万余元,尚有3450余万元财产孙烈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案发后,全部赃款已被追缴。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普兰店区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提前介入,在案件定性、事实认定、赃款追缴、法律监督、社会治理等方面,与监察机关积极沟通配合,案件的办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是加强检察与监察合作,提高案件质效。受邀提前介入该案件,通过提前阅卷、参与案件讨论、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在定罪标准、证据标准、取证方向等方面,与监察机关达成一致意见,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二是开展立案监督,深挖其他犯罪线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普兰店区检察院深挖职务犯罪背后其他犯罪线索,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是制发检察建议,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普兰店区检察院能动履职,将办案职能向社会治理领域延伸,向被告人所在单位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对涉案的建筑工程项目安全质量开展评查。后365体育比分_beat365中国_beat365网页登录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服务中心对相关监督档案、监督抽查记录、责令改正通知书进行审查,并对项目涉及到的信访问题进行梳理,并健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机制,从根本上堵塞漏洞,确保工作中无风险、无隐患。

        检察官说法

        一、什么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二、 立法·要点注释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私人所有的房屋、车辆、存款、现金、股票、生活用品等。“支出”,是指各种消费以及其他开支。“超过合法收入”,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数额,明显超过其工资、奖金、津贴以及其他依照国家规定取得的报酬的数额。“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仅包括财产和支出两项总和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也包括财产或者支出其中一项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情况。本条所规定的“不能说明来源的”,是指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财产是如何获得的。这里既包括本人拒不向调查的司法机关说明,也包括“说明”的内容经调查证明是虚假的情况。